关于新迎校区公有住房租住报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5 浏览量:

城市学院各位教职工:

为维护学校公房权益,规范公有房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效益,根据昆明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学院领导研究决定,将对新迎校区的公有住房进行租住分配,首先组织开展报名工作。现将租用分配报名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名的条件

城市学院在职在编的教职工。

2.房租价格

按照市场化价格对公有房进行出租,校内无房的青年教职工按市场价90%收取。

3.报名需要资料

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已婚)、校园卡

4.报名时间

2014年11月5日到2014年11月12日

5.报名地点:

城市学院校区管理中心教学资源保障部(德信楼402室)

联系人:付老师 王老师

电话:63340313

附件:1.昆明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昆明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新迎校区现可分配的房源明细表

城市学院校区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5日

附件1

昆明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公房权益,规范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学校公有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教职工的临时住房需求,优先安排在昆无房的新进人员,剩余房源可向社会招租,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资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公有住房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有偿使用、保障重点”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成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莲华校区管委会、城市学院、安居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学校公有住房房源情况,研究决定公有住房调配方案;

(二)研究决定学校公有住房租金及房租补贴标准;

(三)研究处理公有住房管理中出现的特殊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公有住房增加变动情况的登记,需求计划的汇总,调配方案的草拟;

(二)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签订;

(三)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相关制度的草拟;

(四)负责督促学校公有住房的租金及时上交学校财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就近安排”的原则,对于房源情况、租金标准、入住情况等信息,按照校务公开规定,向全校教职工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申请与审批:

(一)由职工个人根据用房需求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汇总提出意见后送人事处等部门核准,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处),根据房源情况由领导小组审批;

(二)若有公有住房的公开招租业务,由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核准后按照招租程序或委托中介机构施行。

(三)由用人部门、租住本人与学校签订租房相关协议;

(四)使用者个人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租房安排通知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五)非编员工住宿由各用工部门统一提出申请并经人事处核实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租金和租期:

(一)各校区成套、单间公有住房的租住价,参考市场价按校区执行不同的基准租金,前三年实行基准租金,三年后实行阶梯租金。延租须重新申请审批。租金由财务部门收取或由工资中扣除。

(二)非编员工的租金租期按照《昆明理工大学非编员工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使用规定  

(一)学校公有住房按月计租,租住人获得承租权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水电气、物管费、电话、网络等费用由租住人承担。

(二)租住人在租赁期间有居住权,应充分发挥租住房的使用效用,并承担相关责任。要爱护房屋及其公有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腐。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由租住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三)租住人调离或租赁到期,应及时到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处)办理续租或退房手续,续租时须签订合同或协议。退租时,交还房间钥匙,如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人为损坏的,原租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或从保证金中扣除损失。 

(四)租住人在不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前提下,经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对租住的房屋进行简单内部装修,但装修增添的各种不能移动的装饰物(如:地板、吊顶、瓷板、涂料油化等),搬迁时不得拆除或破坏。违者负责修复或赔偿或从保证金中扣除损失。

(五)公有住房的日常维修工作,按照学校的公有房修缮办法由学校负责。

(六)公有住房房源范围内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委托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处罚规定  

凡发生下列行为,对当事人取消租房资格外,并由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按人事权限处理,同时加收违约金。

(一)未经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私占、强占房间的;

(二)未经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处)同意,承租方私自将房屋、床位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或改作其他用途者; 

(三)未按合同约定履约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相冲突或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处)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11月5日


附件2

《昆明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昆明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公有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教职工的临时住房需求,优先申请租住对象为在昆无产权房的本校新进人员。

新进人员的身份由人事处负责审核认定。

新进人员在昆无房证明材料由申请租住人提供,用人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住办)复核。

第三条 申住程序

1、由申请租住人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报本部门与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公住办(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

2、公住办按照“方便工作、就近安排”的原则,结合房源情况拟定调配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3、公住办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准意见与租住人、用人单位三方签订《昆明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协议》。

4、租住人到学校财务处交纳租赁协议规定的租住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公住办开具《入住通知单》再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条 租金和租期

1、基准租金:各校区公有住房的基准租金,参考周边市场情况制定,从每年的9月1日起执行新的基准租金。

基准租金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由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调整。

2、为达到房源流动目的,以更好地解决学校新进人员的临时住房问题,房租实行阶梯租价(前三年租金为该校区的基准租金。三年后在基准租金的基础上开始上浮,最高可上浮100%),合同期满未提出合理理由或未经公住办批准拒不退房的房租按基准租金的200%收取。

同时,对“部分产权所有者”、“遗属”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进行分类优惠(减免)。

3、学校公住房合同一年一签,租期最长为三年。

4、租赁合同签订后的当月租金以公住办出具《入住通知单》的日期为准,15日前租赁的,月租金按全月收取;15日以后租赁的,月租金按半月收取。

5、非编员工集体宿舍的租金租期参照《昆明理工大学非编员工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6、剩余房源对外出租按照“公开招租,市场定价”的原则确定租金。房源较集中的,也可委托中介对社会公开出租。

第五条入住管理

1、租住人必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约行为,将按合同扣除保证金。

2、租赁合同填写一式3份:租住人1份、用人单位1份、公住办1份。

经学校监审部门审计后,由公住办将其保留的合同正本编写目录、整理成册后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3、租住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当地物管部门单独计收。

4、租住人提前终止合同的,由公住办清退已交房租。

5、根据学校公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租住人在不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前提下,经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对租住的房屋进行简单内部装修,但装修增添的各种不能移动的装饰物(如:地板、吊顶、瓷板、涂料油化等),退房时不得拆除或破坏。

6、 租住人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违反装修方案的,学校有权没收押金并要求其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由其负责赔偿。

第六条 退房管理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租住人应办理退房:

1、公有住房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续签租赁合同的;
2、已经与学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4、发现并查实有转租、转借行为的;
5、学校认为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办理退房手续:

1、租住人凭公住办出具的《退房通知单》到物管部门申请退房。物管部门验房并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后出具《退房确认单》。

2、租住人将租赁协议和《退房确认单》交公住办结算租金。

3、退房当月租金以物管部门出具的《退房确认单》的日期为准,15日(含)前退房的,月租金按半月收取;15日以后退房的,月租金按全月收取。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租赁期的租住人,应在租赁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向公住办提交延期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财务管理

学校对各校区各类公有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由学校财务处建立“公住房租金”专门账户,负责学校公住房房租及押金的收取。

1、公有住房对校外租赁的房租收入,由公住办派专人陪同租住方到学校财务处统一缴纳(按年收取),并由财务处出具相关财务票据。

2、本校教职工的房租,由财务处根据公住办的《房租扣款通知单》每月在工资中扣缴。

3、非编员工的住房房租,由用工部门每月在员工工资中扣款并上交校财务处。

4、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费用,由公住办设专人负责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据实到财务处报销。

5、公住办设置分户辅助账对房租的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及时清理拖欠房租,并定期与财务处相关会计人员进行核对。

6、 公住办应定期接受学校监审部门的监督审计,对无法收回的坏账出具详实处理报告上报学校,经学校核实批准后方能核销。

第八条 本细则由公住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3

新迎校区现可分配的房源明细表

序号

地点

栋号

单元

房号

建筑面积(㎡)

现出租市场价(元)

1

新迎校区内

科1

6

311

58

1700

2

新迎校区内

科1

6

312

58

1700

3

新迎校区内

科1

6

411

58

1700

4

新迎校区内

科1

6

512

58

1700

5

新迎校区内

科1

6

612

58

1700

6

新迎校区内

科1

6

711

58

1700

7

新迎校区内

11

1

302

36

1000

8

新迎校区内

11

1

401

53

1400

9

新迎校区内

13

1

303

51

1400

10

新迎校区内

13

3

508

36

1000

11

新迎校区内

16

1

102

33

1000

12

新迎校区内

16

1

302

33

1000

13

新迎校区内

16

1

502

33

1000

14

市政小区(新迎兰台酒店后面)

1

3

402

43

1500